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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2021
刘彦成律师办理的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二审改判胜诉
案例展示10 标题:刘彦成律师办理的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二审改判胜诉 内容: 【案 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承 办 人】: 刘彦成律师 【代理阶段】: 二审、再审阶段 【代理策略】:“以刑促民”“先刑后民” 【案 号】:(2018)冀04民终173号、(2018)冀民申7193号 【案件结果】: 胜诉(二审直接改判、再审驳回对方再审申请) 【引 言】: 是合伙,还是借款;是自愿,还是受胁迫;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纠纷;案件一波三折,从基层法院到高级法院,由败转胜,该案历时三年之久,终于成埃落定,层层迷雾,如何实现诉讼逆转…… 【案情简介】: 吕某与李某曾共同合伙出资,以吕某的名义对外投资。前期合伙投资,两人都得到了丰厚的回报,可最后一次合伙投资因市场原因,投资没能得到回报,甚至还赔了本钱。李某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逼迫吕某书写借条,吕某在被非法拘禁期间受胁迫向李某写了借条。李某拿到吕某所写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吕某偿还李某借款100万。吕某则提起了撤销之诉,即申请法院撤销吕某向李某出具的借条,一审法院判决吕某败诉,二审吕某委托刘彦成律师代理,代理律师调整诉讼策略,向派出所、刑警队提起刑事控告,请求公安机关追究李某非法拘禁等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调查了关键证据。因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案件,故在权利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可利用公安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代理律师申请法院调取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最终,为赢得这场民事诉讼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案件延伸】: 当王某强打离婚官司时,他聘请的是一位刑事律师,当时大家都很纳闷。直到宋某被刑事拘留(后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决有期徒刑六年),大家才恍然大悟。时下的离婚诉讼,转移财产现象泛滥,令许多离婚律师束手无策。王某强也面临了同样的问题,不过,这一次,直接被转移的是王某强持股公司的财产,这一下问题就严重了,不再是离婚纠纷,而是刑事犯罪了。当时,宋某面临两种选择:承认自己单独侵占了公司财产吧,构成职务侵占罪,赃款追缴返还王某强公司;辩解按马某的安排转移财产吧,等于证明了马某转移财产的事实,甚至还可能让马某成为同案人。无论哪一种选择,王宝强都稳操胜券。 刑事律师告诉你,现实中,被美女勒索的人还真不少。某著名外企高管至外地出差,到夜总会应酬,将一位坐台小姐带至宾馆。接下来发生的事很多人都猜想得到,两个大汉破门而入,小姐赤身裸体,哭诉被强奸。高管无奈,到楼下柜员机取了几万元,破财消灾。噩梦还没结束,一个月后,小姐带人到公司找到高管,手持医院证明,声称被强奸导致怀孕,需要赔偿一百万元,否则报警,已经委托了律师。幸好高管没有完全崩溃,委托了刑事律师。刑事律师以失窃为由调取了当晚宾馆的监控录像、取款记录,并到医院核实,验孕报告是伪造的。高管不愿意把事情闹大,刑事律师于是没有立刻报案,而是以协商为由,与小姐委托的律师面谈,讲所有证据呈现并告知涉嫌敲诈勒索。小姐的律师大惊之下,声称自己也是被蒙蔽,并承诺会阻止小姐实施违法行为。当天,小姐就带着大汉们灰溜溜地离开了本地。 给大家说个关于刑事律师和饮料的故事吧。某国企通过签署合同,将其饮料的注册商标许可某外企使用。该外企将饮料经营得风生水起,又续签了长期许可使用商标的合同,许可费用没有提高多少。这时,国企觉得亏了,想要收回商标,可是白纸黑字的合同,怎能否认呢?国企把法律顾问都叫来商量,大家也无计可施。最后请来了一位刑事律师,刑事律师不慌不忙地举起一根手指头:“一,有些国企的大合同背后,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刑事律师再举起一根手指头,“查到商业贿赂行为,就可以认定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就无效了。”国企恍然大悟,很快国企总经理落马,总经理签署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某刑事律师的这两句话,竟然奠定了凉茶两分天下的格局。不要怪刑事律师心狠,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完败对手是律师的职责,要怪只能怪商场的潜规则。 从离婚诉讼、情色陷阱,到合同效力、股权之争.......刑事问题涉及社会的每个领域,生活的方方面面。情场多坎坷,商场如战场,一旦在博弈中失败,不但家财散尽,甚至可能身陷囹圄。 逆转,你需要一位出色的刑事律师,无论是情场还是商场。
05-26
2021
刘彦成律师办理的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无罪结果
案例展示9 标题:刘彦成律师办理的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无罪结果 内容: 【案 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 号】: 峰检未检刑不诉(2018)2号 【承 办 人】: 刘彦成 韩友鑫律师 【辩护形态】: 证据辩护 法律适用辩护 【案件结果】: 无罪释放 宠物咬人 主人入狱 ——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狗咬人的事时有发生,但狗主人因狗咬人被逮捕则鲜有所闻,河北邯郸市民李小玲(化名)就遭遇了这样的情景。 贝贝是一只德国牧羊犬,它聪明乖巧、性情温顺。主人每天傍晚都会带贝贝到附近的一片荒地便溺、遛弯,也时常托前妻李小玲(化名)帮其遛狗。5月7日19时许,李小玲再次带贝贝出去遛弯,未料在打开院门的瞬间,贝贝就兴奋的冲了出去。与往常不同的是平日无人的那片荒地,正有几个小朋友在玩球。贝贝平时对球就非常敏感,见到飞来飞去的球异常兴奋,就飞奔过去扑球、叼球。李小玲将球掷还小朋友,贝贝以为小朋友和其抢球、性情大变,对上前的小朋友进行撕咬。经李小玲及附近群众竭力阻止,贝贝在咬伤三名小朋友后逐渐平静并自行返回家中,李小玲怕贝贝再次伤人,紧随贝贝回家并打电话通知前夫。 事发后,微信朋友圈大量转载,多家媒体对此事进行报道,一边倒的指责“小学生遭恶犬撕咬,狗主人带犬逃跑”,引发广泛的社会关注。5月9日李小玲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 刘彦成、韩友鑫律师接受李小玲亲属委托后,两位律师经过认真分析案情认为:狗咬人事件虽给几个儿童和家庭造成了巨大伤害,但该案仅是一起民事侵权案件,并不涉及刑事犯罪,同时也意识到强大的舆论压力已经对案件造成了很大影响,必须在办案过程中将社会舆论对司法机关造成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既要争分夺秒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准确把握时间节奏,避免各种被动。 刘彦成律师、韩友鑫律师先是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仔细研究并还原案发时的细节。之后即时提请对李小玲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建议对李小玲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案件移交到检察机关后,他们第一时间阅卷,迅速判别出这起案件的疑点、突破口和证据漏洞。经过对案卷证据的反复分析和研究论证,加之对大量案例、法律法规的研究总结,刘彦成律师、韩友鑫律师形成了李小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无罪辩护意见,并将辩护意见送交检察机关。 刘彦成、韩友鑫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引起检察机关的重视,经慎重研究作出对李小玲不予起诉的决定。
05-26
2021
刘彦成律师办理的杨某涉嫌侮辱罪一案法院宣告无罪
【案 由】: 侮辱罪 【案 号】:(2018)冀0425刑初97号 【承 办 人】: 刘彦成 韩友鑫律师 【辩护形态】: 实体辩护 证据辩护 法律适用辩护 【案件结果】: 无罪释放 本案,可以说是一个很小的刑事案件,而且是个自诉案件,本案涉及的几个人物(王某1、王某2父子)还是刘彦成律师前几年服务过的当事人(2016年王某2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刘彦成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最终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2017年王某2涉嫌职务侵占罪刘彦成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最终检察院作出了不予批捕决定,案件后来都是不了了之)。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由于之前办理了王某2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案件,刘彦成律师对该案发生的背景情况非常了解。大概案情是:2014年王某1、王某2父子将其拥有的一房地产公司转让给了任某且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2015年任某以房地产公司名义与本案自诉人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任某收受自诉人保证金200万元,后因房地产形势不好等原因,施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自诉人要求任某及其房地产公司退还保证金,任某及其房地产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换。自诉人认为王某1、王某2父子虽然将房地产公司转让给了任某,但还是房地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故,200万保证金应该由王某1
、王某2父子来偿还。自诉人先后在当地法院还起诉了任某及其房地产公司,在知道任某及其房地产公司没有支付能力后,心生一计:王某1、王某2父子在当地家境殷实,向他们有要求返还200万保证金是有可能的,自诉人也知道通过正常的法院诉讼,很难从王某1、王谋2父子手里要出钱财的。 于是,故事就这样上演了:2016年5月1日,自诉人三次到王某1、王某2家门口诽谤王某1、王某2。前两次,自诉人穿着正常衣服,所持白布牌(白布牌上写着“王某1、王某2欠我200万不还”的字样)都被被告人杨某(王某1的亲戚)撕掉,自诉人见状自感效果不佳第三次又来王家闹事,并且变本加厉的穿上白布单做的一件衣服(白孝衣),衣服前面写着“王某1、王某2欠我200万不还”的字样,后面写着“坑人”的字样,来到王家门前,刺激王某1、王某2及其家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杨某再次将自诉人穿的白孝衣撕毁。2018年5月16日,自诉人以被告人杨某涉嫌侮辱罪向当地法院提起自诉,刘彦成和韩友鑫律师作为被告人杨某的辩护律师介入此案。 法院阅完卷后,刘彦成律师更加坚信被告人杨某无罪,如何说服法官呢,刘彦成和韩友鑫律师制定了如下辩护思路: 一、自诉人所谓的要账行为,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违背公序良俗。 首先,自诉人指控王某1、王某2欠其200万,本身就是不存在的事实,事实上王某1、王某2与自诉人之间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自诉人至今仍未向法庭提供王某1、王某2欠钱的证据),故,自诉人向王某1、王某2
“要账”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按当地的风俗,将人的姓名写在白布幡、白布单(孝衣)上公然示众,是对人的诅咒和辱骂,是一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最后,即使自诉人与王某1、王某2存在债务纠纷,也应通过和解、诉讼等合法方式予以解决,而自诉人手持、身披写有黑色虚假、侮辱诽谤性语言的白布幡、白布单,败坏他人声誉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 二、自诉人所谓的要账行为,已涉嫌诽谤罪。 自诉人故意捏造他人欠钱的事实并披着白布单、白孝衣等方式公然散布其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其违法犯罪的工具,不应认定为“衣服”,衣服的基本功能和目的是为了遮羞、保护体温、美观或展示个人品味等等,而自诉人持白布幡、披白布单是为了吸引群众的眼球,败坏他人的名声,以达到其非法目的,故,自诉人所谓的写字的衣服不是正常意义上的衣服,而是其犯罪用的工具,自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诽谤罪。 三、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是正当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一条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条之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和民事责任。本案,自诉人对王某1、王某2诽谤的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被告人杨某在不知其仅穿内裤的情况下,以撕扯自诉人违法犯罪工具白布幡、孝衣的方式予以制止,且没有伤害自诉人身体等过当行为,是完全正当合法的,依法不承担任何刑事、民事责任。 进一步讲,抛开杨某和王某1、王某2有亲戚关系,即便是一个与王某1、王某2没有任何关系的其他公民,为了使王某1、王某2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必要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也是完全正当合法的,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民事责任。 四、自诉人故意被人撕扯白布单、赤裸身体,是自取其辱。 2016年5月1日,自诉人三次到王某1、王某2家门口侮辱诽谤王某1、王某2。前两次,自诉人穿着正常衣服,所持白布幡都被撕扯掉。自诉人心有不甘,再次去闹事,并且变本加厉的穿上白布单(白孝衣)刺激他人,其对白布幡、孝衣必然会被撕扯掉的后果是明知的。在这种情况下,自诉人脱了原来穿着的衣服,仅穿了一条内裤,外罩白布单(孝衣)前去滋事,导致最后赤身露体,主观上是希望和追求该结果的发生。另,据自诉人的司机杜某喜、朋友王某梅、黄某平陈述(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他们的车就在现场。自诉人完全可以坐到自己或者朋友车内,或者利用物品予以遮挡。但自诉人却故意赤身裸体、招摇过市,由此造成的对其自身的影响和后果,应当由其自己负责承担。 2018年9月27日,我们收到了法院的无罪判决书。
05-26
2021
刘彦成律师办理的马某被控强奸案获无罪结果
【案 由】: 强奸罪 【承 办 人】:刘彦成 韩友鑫律师 【辩护形态】:无罪辩护 证据辩护 【案件结果】:无罪释放 【引 言】: 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无情的情人,愚蠢的谎言,一切的一切,汇集在一起,给了“被害人”一个说谎的机会。 谁是受害者,谁是加害者?谁从中得利,谁背负责难? 戏剧化的情节,在现实生活中真实上演。根本不存在的强奸,却有“被害人”出现,而且有着其丈夫的高调支持。 难以置信,但确实发生…… 【案情简介】: 马某与张某1系婚外情人关系。张某1的丈夫温某通过张某1行车记录仪视频发现其与马某的情人关系后,温某非常气愤,去找马某“算账”,不料误伤了马某的姐夫(致轻伤),赔偿了马某的姐夫16.5万元。温某觉得非常窝火,自己被戴了绿帽子,还要赔了钱财,为将这笔钱要回,2017年10月17日温某与张某1夫妻二人合谋,在邯郸市一宾馆内制造了马某强奸张某1的假象,并以报警相要挟,勒索马某钱财,由于马某不同意出钱,张某1报警称被马某强奸,马某于2017年10月18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1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马某到案后始终供述并辩解没有强奸张某1,而是张某1主动与其发生性关系。刘彦成、韩友鑫律师接受马某家属委托后,通过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马某,并查勘案发现场、实地模拟测试被害人及其证人陈述的行车轨迹及时间、逐帧查看案发宾馆监控视频、案发前后各当事人电话、微信聊天记录,确认马某陈述真实可信,遂向办案机关提出马某不构成强奸罪的法律意见。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经两次补充侦查,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案件没有提起公诉,马某在被羁押246天后恢复自由。 【辩护思路】: 强奸案件不好办,这是业内人士的共识。因为强奸案件除了少数情况能提取到物证,比如精液、精斑以外,往往只有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作为证据。通常情况下,被告人要么不承认与被害人发生过性行为,要么就说女方是自愿的。而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被害人指认发生性行为的时候是违背她的意志,被告人的辩解就很难被采信。 相比其他案件,强奸案还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强奸案具有隐蔽性,案发现场往往只有被告人与被害人,一般很难有目击证人。对于侦查机关而言,据以定罪的证据通常只能是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而强奸案件往往被告人不认罪,那么,在证据比较单薄,基本上是一比一的情况下,就要看被害人的陈述是否稳定,其他间接证据是否有疑点,是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然而,本案通过辩护律师的层层挖掘案件疑点,将另一个故事版本呈现给检察官,终于达到了有效的审前辩护效果,这是马某能够获得无罪的关键。 【律师感悟】: 证据是判定被告人有罪与无罪、重罪与轻罪的关键,然而证据永远都不会是一张静态的纸、一个孤立的物。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形成过程,证据中的矛盾和冲突,这一切都跟证据有关,也在证明着证据。口供作为“证据之王”,是证据中最不易固定、变化性最大的一种。如何判断口供,锤炼着律师的思维能力和敏锐性,也考验着律师的耐心和责任心。 法学家孙笑侠教授曾对律师这一职业做过精辟的论述,他说律师职业本质特征之一就是“娴熟于繁杂而为外人所无法掌握、不可言说程度较高的职业技术”。作为委托人权利的捍卫者,作为自由的最后堡垒,律师要练就一双锐利的眼睛,于巧合中发现矛盾,于虚假中发现真实。
05-26
2021
刘彦成办理的赵某故意伤害案获无罪结果
让正当防卫制度不再沉睡 ——赵某故意伤害案 【案 由】: 故意伤害罪 【案 号】: 武检公诉刑不诉〔2015〕7号 【承 办 人】: 刘彦成律师 【辩护形态】: 实体辩护 证据辩护 法律适用辩护 【案件结果】: 无罪释放 【提 示】: 一起邻里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行为人的正当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予以还击的时候,造成了对方1人轻伤,3人轻微伤的后果,正当防卫的限度在哪里?本案辩护律师从事实认定、法律构成和程序正义三方面论证了每个权利人都有依法捍卫自己权利的自由,通过个案唤醒沉睡的正当防卫制度。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18日下午两时许,肖某组织宋某、肖某飞、宋某牛等约10人手持木棍等凶器,闯入赵某的养殖场,不分青红皂白殴打赵某及其家人,赵某头部被打伤二处,伤口长达8公分,血流满面,浑身青肿,赵某70岁的父亲赵某庆也被殴打,导致赵某父亲的门牙被打掉三颗,以肖某为首的暴徒甚至对赵某的爱人王某娟及还在怀里抱着的三岁的幼儿都痛下杀手将其脸部、胸部、背部及四肢打伤,残忍至极空前绝后。赵某也被多人殴打到养殖场的厨房,毫无还手之力,看对方人多势众再不还击自己以及家人将有生命危险,于是顺手拿了一把菜刀将肖某的多名同伙砍伤。2014年12月24日武安市公安局以赵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逮捕,2015年2月10日向武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刘彦成律师于2014年12月8日接受赵某家属委托介入此案,2015年6月29日武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赵某被羁押199天后,无罪释放,走出看守。 【律师感悟】: 在绝大多数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案件中,律师没有提出有利于被告方的证据。当然,从证明责任的角度,这个通常不需要,律师往往只需要说,控方的证明达不到法定标准就够了,不需要拿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但是,我觉得,如果律师做了积极的辩护,比如正当防卫的辩护,却不提交任何证据的话,就很难取得预期效果。 本案,武安市检察院虽然未在不起诉决定书里写明赵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而是认为武安市公安局认定赵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但是,在现有的条件下,我们已经取得了预期的辩护效果。本案,发生在2014年,比“昆山龙哥被反杀案”要早4年,正当防卫制度在以往的个案中很难被采纳,一直处于沉睡状态,还需要学界、司法实务界乃至高层继续研究探讨。 赵某被无罪释放后,要求国家赔偿,还想找我代理,我劝他未来还很长,忘记过去,继续生活……
05-26
2021
刘彦成律师辩护的马某非法转让土地案获无罪结果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不会缺席。 2022年农历正月初十,马某在看守所被羁押近一年后,终于迎来无罪结果。 时间回到2021年4月份,马某的儿子联系到刘彦成律师,希望刘律师能够接受委托为其父亲马某被指控非法转让土地罪一案辩护,按照马某儿子的介绍,在案件侦查过程中,马某一直否认自己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但检察院对于马某的辩解不予认可,已经对马某批准逮捕。 1 寻找突破口,确定无罪辩护策略 接受委托后,刘彦成律师从检察院调取了案卷材料,会见了马某,正如马某儿子所说,马某向刘律师不断强调自己是被冤枉的。带着种种的疑问,刘律师实地走访了涉案企业及土地现场。通过前期的细致工作,最终确定了本案的无罪辩护策略:本案从证据上无法认定马某有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即便认定有违法事实发生该案也已超过刑法追诉时效。 2 面对诱惑,审慎处理 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刘律师多次和主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检察官从最初沟通时的言之凿凿认为指控一定成立,到针锋相对,再到检察官主动多次做马某及辩护律师的工作,希望马某能够认罪认罚,并提出相当优渥的条件,本案的办理过程,可谓是峰回路转。本案,一旦指控成立,马某将面临着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认罪认罚,检察院可以给到一个缓刑的量刑建议。对于有实务工作经验的人都知道,这是相当具有诱惑力的。对于辩护律师来说,本案存在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打下去,实践中能否得到理想的结果也是不可预期的,何去何从? 面对这种情况,刘律师向马某及家属详细解答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存在的顾虑。在此前提下,尊重当事人自己的选择,全力以赴。最终,马某及家属选择遵从本心,认为自己无罪,坚持无罪辩护。 3守得云开见月明 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此案。开庭前,刘律师向法院申请了两位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本案经过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后,最终于2022年2月10日法院作出了裁定该案已超过刑法追诉时效,依法终止审理,马某在被羁押近一年后获得无罪结果。 整个案件,到此画上了句号,其中的艰难可想而知,回顾案件办理过程,可以说每一起错案,对于当事人来说都是一场浩劫,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影响是无法用金钱去弥补的。 真诚地希望不要有错案发生。
05-26
2021
刘彦成律师办理的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当事人获无罪结果
2021年9月初,江苏省常熟市陈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河北省邯郸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立案。2021年9月底,陈某家人通过其律师朋友介绍,找到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刘彦成律师。刘彦成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通过检索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初步判断这是一起无罪案件。接受委托后,刘彦成律师立即和办案单位联系。向公安机关提交《陈某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意见书》,并向检察院提交了《立案监督申请》,要求检察院对该案进行立案监督,两条线同时启动维权。 2022年1月12日,公安机关并没有按照惯例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而是直接作出在立案后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撤销案件决定书》。
05-26
2021
刘彦成律师为七旬上访老人辩护,一波三折终获无罪。
【案 由】: 寻衅滋事罪 【承 办 人】:刘彦成律师 【代理阶段】:一审、二审、发回重审。 【案件结果】:无罪释放 【案 号】:(2016)冀0426刑初22号、(2016)冀04刑终229号、(2016)冀0426刑初234号。 【提 示】: 本案是个比较典型的因上访而获刑的案件。上访,是群众向上级机关反映问题、寻求解决方法和自我维权的一种途径,也是政府了解民意的一种重要途径,但一定要和非访区分开来,这是关键问题。本案一波三折,历经两级法院三次审理(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半,二审发回重审,检察院撤回起诉),通过案件当事人的坚持和辩护律师的努力被羁押475天的七旬老人终获自由。 【辩护思路与要点】: 本案发回重审后检察院之所以撤回对被告人的指控,主要在于本案在管辖、证据、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问题。本案辩护人着重将看似环环相扣的证据各个击破,为本案无罪结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案情简介】: 2004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因村干部侵占其宅基地,多次在敏感期间到县、市、省、京上访,于2015年8月27日被涉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于2015年9月30日被涉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12月刘彦成律师介入本案,该案于2016年1月21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刘彦成律师从本案的管辖、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展开质证、辩论,做无罪辩护。庭后,一个多月,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县电视台“全程”摄像,全县信访工作人员旁听案件结果:王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半。王某上诉,并继续委托刘彦成律师为其二审辩护,王海相系太行山区农民年近七旬且长期上访十多年,导致家中已无积蓄,二审期间刘彦成律师免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及时向二审法官交流无罪辩护意见,二审法官提审了被告人王某,并采纳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再次开庭后,2016年12月15日涉县检察院撤回起诉,王某无罪释放走出看守所。 【律师感悟】 王某案情并不复杂,但我从接手这个案件时产生的顾虑,却一直都没有消除——这个案件的幕后背景。一般的普通刑事案件,没有任何幕后背景,司法机关正常依法办案,律师辩护意见可能会正常发挥作用。但一些涉及商人、官员的案件,当事人或其家属往往能说出一些关于“幕后黑手”的情况,而这些“幕后黑手”往往都是当地非富即贵的人物。律师辩护的作用,可能因某些案外的人为干扰因素大打折扣。但在逐渐走向民主与法治的今天,某个“大老板”或“官员”想一手遮天已经是不可能的。办案中,瞄准症结,对症下药,排除于扰,辩护工作起到预期效果还是完全有可能的。 但像因上访引起的这类案件,是最难办的。此类案件背后有着强大的权力背景,但却找不到一个确定的“对手”,没有人在幕后为了一已私利操纵案件。事实上,从表面上看,有着一颗“公心”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干预行为,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为了公共利益。此类案件往往立案之时,就不是公安机关单独决定的,也可以说,从当地
公安机关违法立案之时起,就已经决定了判决结果。 地方的领导集体在决定动用刑事手段之前,应当会比较慎重。等到认为时机成熟,下定决心部署相关机构启动刑事程序后,定会大力推进。对于当事人来说,也就万劫不复了。只能等着领罪后,开始漫长的申诉吧! 导致上访原因有许多在地方政府,同时,上访又影响到维稳的政绩,截访无效果时,违法动用手中权力以刑事手段去解决。事实上,这种做法不但使上访者蒙冤,对于信访制度和政府信用也都是有损害的。解铃还需系铃人,必须让决策者听到我们的声音,也必须让决策者意识到自身的失职。 确实,信访在某些地方真正成为了一些人发财致富的渠道,制度把人给扭曲了。但是这个板子不能打在信访人身上,更多的应该打在政府制度设计上。
05-26
2021
刘彦成律师为警察辩护-胡某玩忽职守案终获无罪
【案 由】:玩忽职守罪 【案 号】: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2019)冀0481刑初410号 【承办律师】:刘彦成 【辩护形态】:实体辩护 证据辩护 无罪辩护 【案件结果】:无罪释放 2018年监察法通过后,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紧接着修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保留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本案,就是在这种背景下,2019年5月,W市检察院开始调查C县、S县两地公安交接逃犯中是否存在涉嫌玩忽职守行为。S县公安局干警胡某和张某(本案当事人)分别接受了调查问话,他们将事情经过作了详细汇报。 W市检察院经过调查认定:2018年6月6日,H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将涉及李某等人涉嫌贩毒的案件线索移交S县公安局侦办。S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因李某未在案,被S县公安局于6月8日发布网上追逃。2019年1月18日下午,C县公安局干警在S县将李某抓获后带回C县临时羁押于C县看守所,并电话通知S县公安局李某案件主办人胡某前来押解,胡某和刑警大队追逃办负责人张某商量后,未按照【X省公安机关追逃工作暂行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于3日内到达押解,而是拒不立即前往押解。2019年1月22日C县公安局将此情况报给H市公安局追逃办,H市公安局追逃办通知S县公安局张某,让其通知办案单位前往押解李某,张某未通知办案人并向H市公安局追逃办多次协调,2019年2月23日S县公安局才派员将李某押解回立案地S县,致使李某在C县看守所临时羁押达36天。很快,S县公安局干警胡某和张某以涉嫌涉嫌玩忽职守罪,被W市检察院立案侦查。昔日的人民警察瞬间成了犯罪嫌疑人。 刘彦成介入此案后认为本案实际上是公安内部在移交过程中出现的工作纠纷,而且已经通过法定的行政途径协调解决,根本不涉及到任何人的任何刑事责任。对于该罪名的危害结果“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因此,法定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必须是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等具体的、外化的、客观存在的相当程度的危害结果,既不能主观臆断,也不能肆意扩大。即使根据兜底的“其他情形”来认定危害结果,也应当遵循“同质性解释规则”,即同一法律条文中明确列举的情形与兜底条款所涉及的情形之间必须具有同种性质以及相同的危害性,同样不能主观臆断和肆意扩大。本案,根本不存在法定的危害后果。 2019年10月18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持续了一个下午。案件庭审结束后,法院迟迟不出裁判。288天,将近十个月过去了。2020年7月31日,刘彦成律师接到法院电话,让他去法院领文书,他很激动。确实是个好结果:W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于2020年7月29日决定撤回对胡某的起诉,2020年7月31日W人民法院准许W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胡某的起诉。2020年9月15日W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胡某不起诉。不起诉决定书里还提到:2020年7月28日W市人民法院向我院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撤回对胡某的起诉。 吴某重新回到了深情思念的警队中。
05-26
2021
刘彦成律师办理的孔某猥亵儿童案法院宣判无罪
2015年6月12日,搜狐网、邯郸贴吧、邯郸电视台、河北电视台等媒体争相报道:邯郸县(2016
年撤销,其下辖地区分别划归邯山区和丛台区,以下为行文方便,仍以“邯郸县”称之)圣某幼儿园男老师猥亵四岁女童,致该女童下体红肿,家长已报警,女童家属在幼儿园门口拉条幅讨说法。本案因系媒体关注的热点案件而引起邯郸市有关部门及相关领导的高度重视。 孔某刚满十八周岁,职业技校幼师专业毕业后,进入当地一家幼儿园工作。在幼儿园领导的安排下,孔某负责幼儿园的体育教学工作。孔某性格开朗,工作积极,受到幼儿园师生及家长一致好评,如遇其他课程的老师请假,孔某也临时代课。该幼儿园只有孔某一名男老师。 2015年6月12日,幼儿园一四岁女童家长到公安局报案,称自己的女儿昨天被幼儿园男幼师孔某猥亵,导致女童下体红肿。当天,女童家长带领多人拉条幅围堵幼儿园,同时一则配有幼儿园和孔某照片的“幼儿园男老师猥亵四岁女童,致该女童下体红肿,家长已报警”的新闻也席卷该市一些论坛及微信朋友圈,许多网友对此义愤填膺,留言称“禽兽老师丧尽天良”“必须还孩子一个公道!”随即,邯郸电视台、河北电视台对此事件也做了相关报道,该幼儿园被迫关门停业。 这起案件被定性为特大恶性案件,媒体将此案件作为反面教材进行了报道,以此呼吁社会关注儿童被性侵问题,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伴随着铺天盖地的严惩罪犯的报道,孔某在新闻爆出第二天就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很快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6年3月18日,邯郸县人民检察院向邯郸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孔某于
2015年6月11日在邯郸县圣某幼儿园内利用其老师身份之便,对该幼儿园内女童王某某进行猥亵。2016年5月9日,一审开庭审理,刘彦成律师做无罪辩护。2016年6月14
日,邯郸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决定判决孔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众多媒体和老百姓似乎已经看到了法律的威严和正义,一切似乎理所当然。然而事实是否果真如此? 拿到一审判决的孔某不服提出上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
日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邯郸县人民法院重审。邯郸县人民法院经过三次开庭审理后于2017年
10月30日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为由作出无罪判决。 本案和丹麦电影《狩猎》有着大致相同的剧情——影视里的剧情在不温不火的叙事和冷静理智镜头之中酝酿了近乎绝望的压抑、狂躁与寒冷,就像北欧的冬天一样寒冷,在颤栗中毫不留情的在人性与社会道德划上深入骨头的一刀。其实,每个案件都是一部电影,儿女情长,生死离别……只是案件的走向不是由导演决定,甚至也不是某些法官能够决定的。本案经历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三次开庭改判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维持无罪判决,历时985天,刘彦成律师作为孔某的辩护律师全程参与其中,坚持了近三年时间。诚然,本案当事人孔某是幸运的,在被关押870天后无罪释放,作为本案的辩护人也是幸运的,该案被中国法学会案例法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获评“2017年度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辩护律师也被中国法学会案例法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授予“2017年度刑事辩护杰出成就奖”。